修平技術學院對提前離職老師罰6百多萬一事,二審法院判決免罰

各位老師

1. 先前報紙報導:
修平技術學院對提前離職老師罰666萬一事,二審法院判決免罰
金額您沒看錯喔,是666萬,相當於台北大學特定區的40坪房屋一間

如果您有指導博士生,要他們找工作時,多小心喔!
如果學校要您罰錢,那要思考一下,是否乾脆對簿公堂。

2. 請大家持續補充、修正資料
若有親身經歷更好。有直接證據更佳。
我將持續更新最新資料
相關資料整理在我的網站,http://wangson.idv.tw

志堅


講師切結任教未履約 校方求償敗訴
中國時報 C3/全省綜合 2008/02/29

【郭良傑/高雄報導】

  國立高雄海洋科大微電子工程系助理教授楊奇達,在清大攻讀博士班期間受聘台中修平技術學院,雙方約定取得博士學位後,須留校服務到九十七年七月,但楊奇達九十四年七月辭職,校方求償6百多萬元,二審法官認為該切結書有失公平,駁回該項求償。
  楊奇達九十年八月被修平技術學院聘為該校電機工程系講師,校方擔心楊奇達擔任教職會分心,影響教學品質及學生權益,原不擬聘用,楊奇達表示在取得博士學位後,願留校服務,至少為他攻讀博士學位所花費年數再加1年,否則願賠償所領薪資2倍,與校方切結。
  楊奇達於九十三年間取得博士學位,卻在九十四年六月卅日提出辭呈,校方准予辭職,事後求償楊奇達所領薪資的2倍,共666萬餘元。一審判決楊奇達應賠償40萬元。
  雙方均不服判決提起上訴,高雄高分院民事庭審理後,合議庭法官認為,楊奇達就讀清大博士班,係於受聘修平技術學院之前,並非該校聘用後主動薦送或指派進修,且修平技術學院對楊奇達任職期間的進修,並無提供獎勵及補助,更無負擔費用支出,與教師在職進修之情形不同。
  合議庭認為,楊奇達所簽的切結書,係屬民法所稱定型化契約,且該最低服務年限的約款,限制楊奇達自由轉換工作的權利,有顯失公平的情形,楊奇達主張該切結書無效。

http://www.tol.com.tw/CT_NS/CTContent.aspx?nsrc=B&ndate=20080229&nfno=N0183.001&nsno=1&nkeyword=%ad%d7%a5%ad&SearchArgs=Keyword%3d%ad%d7%a5%ad%26Attr%3d%26Src%3d7%26DateFrom%3d20080204%26DateTo%3d20080303%26ShowStyle%3d2%26PageNo%3d1%26ItemsPerPage%3d10&App=NS

1 則留言:

Unknown 提到...

修平上訴至最高法院,但已被駁回!所以,都不需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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